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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城上东区:业主交了物业费,只要在小区出了事,物业必有责任赔偿吗?

来源:吉屋网   发布时间:2018-09-22 17:41:10

每个小区都有物业而且我们都交了物业费,但是物业又会有什么责任呢?例如小区出了事,物业公司是否需要担责的判断依据是取决于业主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合约、合同以及物业合同中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约定,还有小区的管理规则等等,需要设定的是物业公司注意义务的界限,这个注意义务一定是合理的,需要通过合约——物业管理公约、物业合同等来确定,下面将以案例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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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小区内发生侵权案件,要认真分析物业的责任

安全保障义务是指物业公司根据《物业管理服务合约》的约定,承担的对小区业主的人身、财产负有的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护义务。如果在发生侵权事件时,物业保安人员失职了,从而使业主人身或财产遭受侵害,这时物业公司就有责任,就必须按责任大小来赔偿业主的损失。如果物业保安人员坚守岗位了,尽责了,那么物业就不用赔偿损失了。

部分业主对物业费的概念比较模糊,认为自己交钱给物业了,只要出了事就得找物业,而且是理直气壮。完全不看《物业管理服务合约》的约定内容以及“物业费都包含的服务项目”,常常是提出越界的额外要求,这是发生纠纷主要症结。

那种认为只要出了事儿物业必有责任的观念并不完全正确。如果将责任无限泛化,做个不恰当的比喻,所有刑事案件发生后,受害方是不是都可以去告公安局没有解决好社会治安问题,没有履行好保护老百姓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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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判决小区物业无赔偿责任案例

【案例一】走消防通道楼梯摔骨折,要求物业赔偿败诉:据2017年7月2日辽沈 晚报报道:两年前某日,在沈阳某大厦一写字间工作的王波(化名)外出时,正巧遇到电梯停用,他走消防通道下楼,不料摔倒在楼梯间,造成右胫腓骨骨折入院治疗。出院后多次找大厦物业公司协商赔偿事宜未果,逐将物业公司起诉,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7万余元。一审法院驳回了王波的诉讼请求。经审理认为电梯停用与王波摔伤之间没有直接因果关系,王波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上下楼梯时应当对其自身安全负有注意义务。

【案列二】一家六人遇害,亲属起诉物业赔偿败诉:据2017年7月5日羊城 晚报及金羊 网报道,三年前,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发生一桩惨案,一家六口被入室作案的凶手所杀害,该凶犯已被法院判处死刑。事发后,死者亲属将案发小区的物业公司告上法院,认为物业公司怠于履行服务义务,给嫌犯实施犯罪提供了可乘之机,索赔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近100万元。经广州市番禺区法院一审、广州中院二审,物业公司被判无过错,不需赔偿。死者亲属不服判决,申请再审,广东高院近日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案例三】家中被盗起诉物业公司 一审二审业主均败诉:据2011年5月19日红 网综合报道:去年3月,龙女士家被盗财产损失有4万多元,要求物业公司赔礼道歉并赔偿所有的财产损失和精神抚慰金。法院认为,龙女士家中被盗,不能提供充分有效证据证明物业公司未尽到保安注意义务,或在履行安保义务过程中有过错所致,物业无赔偿责任。龙女士不服,遂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与雨花区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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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判决小区物业有赔偿责任案例

【案例四】儿童命丧废弃鱼缸,判物业公司赔偿30%:某日,8岁儿童在小区玩耍中,不慎摔倒在废弃玻璃鱼缸上,被割断股大动脉死亡。经查该鱼缸是一位余姓业主房屋装修时遗留在此的。儿童父母将余姓业主、物业公司及一同玩耍的儿童父母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经济损失。法院审理认为:余姓业主在小区内任意堆放垃圾,是造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物业公司未组织人员及时清运、一同玩耍的儿童的作用力,是*终导致悲剧发生的又一原因。故判决余姓业主承担60%责任,物业公司承担30%,一同玩耍儿童父母承担10% 责任。

【案例五】罪犯夜入业主家中,致人死亡业主获赔4万元:徐某夫妇购商品房一套,与物业签署合同约定:物业负责小区内的安全、保卫、巡查、警戒等。某日凌晨,某罪犯入室作案,致使该夫妇的女儿死亡,徐某夫妇以物业未按约履行保安职责,致使其女儿遇害为由向法院诉讼,要求赔偿50万元。法院审理认为:事发前小区监控系统未能正常发挥作用;事发当晚,物业未锁闭小区应上锁的小铁门,使罪犯轻易进入,这些行为充分表明物业在安全防范中疏于管理,未能切实履行安全防范义务,已构成违约。判决赔偿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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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物业公司并不具备业主所期待的那么大的责任

案例五与【案例二】,都是入室杀人的刑事案件,为什么有的物业不予赔偿,有的物业就需要赔偿?区别就在于与物业签署《合同》的约定,因为,法院是根据《合同》来看物业是否违约来定性的,因此做出以上判决。

物业费仅包含“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而不是全体业主人身及财产的保险费。不是小区内所有事务都属物业公司的管辖范围,如发生侵权事件,业主应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而不应把矛头指向物业公司。

作为小区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对在社会活动中所存在的风险采取一定的防范措施,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和物业使用的安全负责,承担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但安全保障义务的目的在于保障,但不能要求小区物业负担完全避免在小区内发生任何刑事案件的绝对保障义务。换言之,物业公司并不承担确保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身及财产免遭不法侵害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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