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对象不同:2003年1月1日以后,申请廉租房分配的家庭应为拆迁双困难家庭,同时有以下条件:一是拥有非农业*;二是享受城镇*生活保障待遇或民政部门定期定量补贴;三是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小于7.5平方米(含)。申请廉租房必须同时具备上述条件;
申请经济租赁住房的对象是城市中心区,2003年1月1日以后,实行拆迁、非农户籍和年收入不足15000元的家庭。同时,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是人均现有住房建筑面积在10平方米(含)以下;二是享受本市*生活保障待遇或者定期定量生活补助或者享受民间专项扶贫的家庭三是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费8万元(含)以下,其他地方无住房的;
租金标准不同:适用于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全额支付拆迁补偿的结算费,包括:拆除住宅的货币补偿金额、根据房屋面积确定的拆迁奖励费、非法建筑物的安置补贴以及各类难的补贴;
不同租赁条件:廉租住房承租人家庭收入增加,不再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应当在接到廉租住房退出通知(含租赁期)之日起6个月内腾退。不能按时返回的,由下个月起按租金的200%收取;
经济租赁房屋的租赁期限原则上为三年,租赁期内不调整房屋租赁的租金和押金。租赁期届满时,经有关部门审批,经营机构可以与确实难以迁出的家庭重新签订租赁合同。房屋租金按当时市场指导租金标准重新核定。承租人实际承担的租金,在重新核定的租金标准基础上,每年增加10%,政府补贴相应减少,直至承租人承担全部市场租金为止。